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廿歲贊同本學會宗旨,從事有關運輸事業或研究工作,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學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學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學生會員:在大專院校就讀全時學生,贊同本學會宗旨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學生會員。
會員 (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但「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會員連續二年未繳交會費,經函知並催繳仍不予繳交會費者,則視同退會並予以除名。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會員繳交費用項目如下:
一、入 會 費:
1. 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 2. 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其中學校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 3. 學生會員新臺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臺幣陸佰元; 2. 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其中學校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 3. 學生會員新臺幣貳佰元。
三、永久會費:一次繳交得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臺幣陸仟元; 2. 團體會員新臺幣壹拾萬元,其中學校團體會員新臺幣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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