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4年7月6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76年7月11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78年7月8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79年7月7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80年7月6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82年12月9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86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87年12月19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90年11月29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93年11月19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95年12月15日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109年12月3日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運輸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 二 條 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學會以結合從事有關運輸工作之個人及公私機構,透過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交換,致力於推動研究運輸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經營管理等學術活動,並協助政府及運輸業者發展運輸系統,提高營運效率及服務水準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學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推動運輸系統規劃、設計及經營管理等專門學術研究事項。 二、關於運輸技術、新知識之資料蒐集與提供事項。 三、關於運輸系統發展之促進。 四、關於運輸事業經營管理之改善研究等協助事項。 五、關於舉辦運輸專業學術研討會等事宜。 六、關於出版運輸專業書刊等事項。 七、關於運輸系統規劃、設計及營運管理等技術服務之提供。 八、關於運輸專業人才之培育。 九、關於加強與國際運輸組織之合作與連繫事項。 十、關於贊助相關團體組織活動事宜。 十一、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學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廿歲贊同本學會宗旨,從事有關運輸事業或研究工作,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學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學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學生會員:在大專院校就讀全時學生,贊同本學會宗旨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學生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學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學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會員連續二年未繳交會費,經函知並催繳仍不予繳交會費者,則視同退會並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五○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學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授權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學會,並擔任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學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五條 本學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六條 本學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述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其中學校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3. 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佰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其中學校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3. 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三、永久會費:一次繳交得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仟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其中學校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學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四條 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 本學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學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109年12月3日第18屆第2次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 內政部109年6月16日以運學字第1090616101號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