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5月2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章程第廿五條,設產學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交通運輸產學合作及推廣之相關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辦理產學合作類之教育訓練及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二、辦理產學合作類之專題研究、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產學合作類之相關獎項甄選與評審; 四、協調辦理產學合作類之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 五、協調其他相關委員會之主、協辦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與進度工作報告應提報理事會。
第八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