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1年9月18日第九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民國94年5月19日第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民國99年11月9日第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民國100年5月24日第十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民國101年3月7日第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修正 民國106年4月26日第十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會修正
第一條 本學會為獎勵會員對交通運輸專業之貢獻,特依據章程第廿五條,設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規劃及辦理有關各項評獎活動事宜,以激勵會員對交通運輸專業之榮譽感,其主要任務為辦理以下各種獎項之評選事宜:
一、「運輸獎章」。 二、「傑出運輸學者」。 三、「運輸獎狀」。 四、「傑出運輸青年」。 五、「傑出交通運輸計畫獎」。 六、其他。
第五條 本委員會分別依各獎項評選辦法辦理評選工作,各獎項之評選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視實際之需要,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集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與進度工作報告應提報理事會。
第九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