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運輸學會司選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章程第廿五條,設司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主任委員由常務監事擔任。秘書長及本會監事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研擬理監事選舉作業方式、推薦理監事候選人建議名單、選票設計及辦理理監事選舉開票、唱票與統計等事宜。
第四條 秘書處在主任委員的授權及督導之下,協助發文徵求理監事候選人、辦理選務籌備及選舉開票等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於理監事選舉前召開會議,確認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並提請理本屆監事會議備查。
第六條 本簡則經理事監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