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四年十二十三日理事會通過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理事會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理監事會修正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章程第廿五條,設技術服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技術服務有關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協助辦理公私機關 (構) 委託之運輸研究計畫相關事宜。 二、協助辦理公私機關 (構) 委託之運輸技術評鑑工作相關事宜。 三、舉辦專題座談會並提供公私機關 (構) 運輸問題之諮詢服務。 四、編訂運輸詞彙,統一運輸專用名詞。 五、協助公私機關 (構) 辦理運輸專業人才訓練。
第五條 有關技術服務計畫由本委員會選聘本會會員擔任計畫主持人負責該計畫之執行,技術服務執行方式依本會技術服務作業要點辦理。本會技術服務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與進度工作報告應提報理事會。
第九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